【娱圈】張柏芝作供兩度激動落淚 嘆因傳媒報道承受壓力 稱若不出庭便「啞口食黃蓮」

女藝人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控告違約案,昨續高等法院續審,張柏芝接受盤問期間一再情緒激動。原告方提到張柏芝與新亞洲合約時,張突然哭訴傳媒報道令她感到壓力;隨後原告方追問2014年與余會面時,張柏芝重申因為余自稱患癌「我先留低」。張愈說愈激動,稱「留低係希望保障返自己」、又指官司輸贏對她不重要,但「係娛樂圈活到45年,都仲要面對媒體」,如果不出庭作供便「啞口食黃蓮,食多45年」。

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,由大律師鄧力行代表;被告張柏芝,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。

就簽約對方身份曾有兩說法是因「對方搞亂我」
原告方今盤問時,提到2011年7月10日,張柏芝在象山拍攝《河東獅吼2》期間,簽署合約,以獲余預支4000萬合約。張柏芝同意自己當時在意能否簽成合約,但她並沒有注意到當時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一方是否已簽署,又稱「聽Emily(助手周靜儀)話簽得,我就簽啦」,而她亦抱着聽天由命的態度,「唔得都無辦法,life must go on」,惟她有盡力嘗試解決4000萬資金問題。

原告方續問到,為了解決4000萬問題,張是否會同意製作一份「做下樣」的文件。張柏芝不同意,稱「唔可能,如果唔係合法嘅嘢,我唔會囉」。

原告方亦提到,張柏芝在2015年4月的法定聲明中,提到2011年7月與余毓興簽署《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》,但張柏芝在2015年7月的另一份法定聲明中則稱當日與余毓興的胞弟余毓明簽約。張柏芝稱其助手告知,才得知當日和余毓明簽約,她同意兩份法定聲明有出入,但稱是「對方搞亂我」。

指由始至終只承認新亞洲為經理人
原告方亦提到張柏芝和余毓興在2012年簽訂了《張柏芝工作室合作協議》,就該合約原告及被告雙方提供了兩個不同版本,其中原告方版本在序言中提到,基於余毓興和張柏芝曾簽署的《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》,而為張柏芝成立工作室。張柏芝稱,她當時由始至終都只承認新亞洲作為經理人,並指「我提出嚟嗰份一定係真實」,而原告方的文件內容則是虛假及改動了內容。

哭訴傳媒令其感到壓力 
原告方其後問及張柏芝供稱與新亞洲在2011年7月的合約期間,張哭訴近兩日花時間翻看涉案文件,「我兩日無瞓覺」、「飽受折磨」,又稱對於庭內有傳媒感到壓力,「佢哋求其執到兩句就可以寫故事」、「我無辦法控制到佢哋即時報道內容」,並指原告方問到某些事情是否對她有利,認為「咁樣對我好唔公平」,強調自己在宣誓下作供、所說的均是事實,不存在「利弊」。

原告方亦問到,在2014年以前,張柏芝是否已得知新亞洲清盤一事,此事亦應有傳媒報道。張柏芝不同意,稱自己和助手都不關注娛樂新聞,「我咁多年認知底下,媒體嘅嘢不能屬實」、「可以3日前有人話我死咗,黑白相擺上網,唔通我又信我死咗?」

張柏芝遭前經理人控告違約今出庭作證| 星島日報

激動稱若不出庭便「啞口食黃蓮,食多45年」
2014年8月,張柏芝、其助手和律師與余毓興會面,當時余曾私下錄音,錄到張說到因為余患癌及其兒子,「我先留低」。原告問及錄音內容時,張再次情緒激動,稱當時念在兩人過去相處時間及余「仔細老婆嫩」,所以寬恕余「唔想逼到佢咁樣」,又指「(案件)輸贏唔重要」,自己只有在庭上才可以「暢所欲言」,如果不再被傳召出庭便「啞口食黃蓮,食多45年」,又言「留喺呢度最舒服」。

張柏芝續指,當時「留低」與余繼續合作,但在她心中已是不可信任,只是把對方當成工作中介。張柏芝又同意自己自2014年7月後已把余和其相關公司當成騙子,但與對方並沒有「反面」,「人唔會一世都係衰人,每個人都有機會改過」、「我曾經後生都做過錯事,我個仔都做過錯事,唔代表我唔會原諒佢」。

原告入稟狀指,余和張於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《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》及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》,余先後預支共4276萬元片酬予張,要求張需參演共6部電影,惟余指張後來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。辯方則爭議該《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》屬偽造,張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,後來亦是余選擇不再找張出演。

張柏芝不認拍電影「票房失利」 拒評助手電郵余毓興稱電影須符要求才接拍

女演員張柏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控告違反合約一案,張柏芝自上周五出庭作供,期間幾度於庭上情緒激動,曾一度落淚。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,原告方續盤問張柏芝時,提到張柏芝助手透過電郵表示電影符合條件才接拍,因不想再做「爛片女王」,原告亦問到張柏芝是否有拍完電影後、遭媒體報道票房失利。張柏芝質疑「票房失利」定義,稱「我阿媽覺得好好喎」,又指「挑釁性嘅問題好難答㗎喎」。張柏芝今作供完畢,她乘坐私家車離開法院時保持沉默。

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,由大律師鄧力行代表;被告張柏芝,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。

张柏芝遭前经纪人控告违约,索偿至少1276万元,本人今日出庭作证

認期間有簽電影合約但否認曾收276萬訂金
原告方今續盤問張柏芝,提到張柏芝和余毓興在2012年5月曾簽署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》,當中提到余在3日內要向張柏芝或經理人公司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支付276萬元訂金;原告方亦展示一張金額為276萬元的支票,指余向張柏芝支付了該筆錢。惟張柏芝稱沒有收過該276萬元。

原告另展示張柏芝助手和余之間的電郵,當中附件為該電影合約,並要求余和公司不要抽取佣金。張柏芝則表示自己不會參與助手與余之間的電郵交流。原告續問到,電郵是否反映當時張柏芝周轉不靈及「需要揾錢」,故要求余預付276萬訂金。張柏芝否認當時須資金周轉,並反駁「由我出道到依家,每一個工作都唔係白做」、「每一日都需要揾錢」。

電影終沒拍成但堅稱沒拖欠余毓興
張柏芝又稱該合約為電影合約,而最終沒有拍成電影,「做咩收錢」。原告方則指根據合約,不論有否拍電影,都須支付276萬訂金。張柏芝則重申她沒有收過該筆錢。

當被問到截至2013年5月為止,在張柏芝與余毓興之間,張柏芝有否拖欠電影未有拍攝。張柏芝堅稱沒有拖欠對方,「因為無電影存在過呀……無存在過呀,法官大人」。原告其後問到張柏芝是否沒有拍過合約所指的兩部電影,張柏芝同意,惟重申「我之前一路講嘅都係真話」,並指自己一直以來的堅持,是要電影各方面符合要求,包括劇本、導演、男女主角和燈光等,「電影唔係一張電影合約……缺一不可」。

不認票房失利 反問原告方「傳媒你親戚嚟㗎?」
原告方又提到,張柏芝拍攝電影後,電影票房失利。張柏芝反問「咩叫票房失利」。原告方則指,有大眾或傳媒「話唔好」。張柏芝反駁道「我阿媽覺得好好喎」、「傳媒你親戚嚟㗎」。法官歐陽浩榮一度介入,張柏芝則稱「佢(原告方)挑釁性嘅問題好難答㗎喎」。

原告方續指,余在2013年一直透過張柏芝的助手與張柏芝就不同電影題材溝通,去張羅或安排張柏芝拍電影。張柏芝不同意。原告續引述,張柏芝的助手在2013年5月發給余的電郵,當中提到相關電影所有事項須符合要求,「因為真的不想做爛片女王了」。張柏芝則指原告方不應拿他人的電郵來詢問自己,應該詢問其助手。

沒參與《女神的新衣》節目但無被追究 「我亦損失700萬人民幣」
原告方又指,余毓興不能強逼張柏芝拍攝電影,自雙方簽署上述電影片約後,基於余不能控制的因素,片約義務和責任不斷順延;余毓興當時亦從沒有隱瞞新亞洲清盤一事,也不曾欺凌或欺騙張柏芝。張柏芝不同意。

原告方另提到電視節目《女神的新衣》,張柏芝確認最終並沒有參與節目,並指「亦都令我損失咗700萬人民幣」。原告方追問,節目主辦方有否向張柏芝追究責任。張柏芝否認,稱「主辦方係追究某人」,又指主辦方亦想她一起追究別人。

案件編號:HCA1227/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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