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知識】麗莎知道:兄弟不爭遺產 為父親葬禮鬧上法庭 法官怎麼斷「家務事」?

在華人社會里,老人去世後,子女通常都會盡量順著父母生前的意願,把葬禮辦得穩妥、體面,希望老人能夠盡快「入土為安」。

然而今天麗莎和大家分享的案件Godwin v Godwin [2026] EWHC 923 (Ch),里面的這兩位兄弟,卻偏偏因為父親的身後事,直接鬧到了高等法院。他們爭的不是遺產,也不是房子,而是:父親到底該火葬還是土葬?該埋在英國還是法國?

聽起來像一件「家務事」,最後卻只能請法官來拍板。這場官司背後,不只是兄弟之間的矛盾,更折射出一個很多家庭都會面臨的問題:如果親人去世後,家屬意見完全不一致,到底該聽誰的?

圖:wirestock

一位在法國隱居30年的英國老人

案件中的逝者名叫Michael Godwin。他出生、成長、工作,都在英國,並且有三個兒子。直到退休後,他才搬到法國南部生活,並在那里一住就是30年。

雖然他長期生活在法國,但他始終沒有真正融入當地社會。他不會說法語,與法國生活之間似乎總隔著一層距離。

他之所以選擇在法國養老,很大程度上與一段感情有關。Michael曾與一位名叫Arlette Thomas的女士長期交往,這位女士居住在法國。

2003年,他寫過一份自制遺囑;2012年,又留下過一張手寫便條(handwritten note)。這些文件都提到,希望自己將來能埋葬在法國某座教堂附近,似乎想與Arlette長眠在一起。

可問題在於,這段關係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結束了。到了Michael去世時,這位女士甚至是否還健在都不清楚。她也完全沒有參與Michael晚年的生活,更沒有卷入後來的家族爭議。

也就是說,Michael當年想「葬在法國」,其實並不是單純因為熱愛法國,而是和那段感情深深綁定在一起。

在去世前的幾個月里,Michael曾返回英國,但隨後病情惡化,以至於再也沒有回到法國的家中。2025年11月5日,Michael在英國與世長辭,享年95歲。

兩兄弟的矛盾,其實早就埋下了

Michael去世後,真正爆發沖突的是他的兩個兒子:哥哥William Quentin Godwin和弟弟Jason Peter Godwin,為了方便表述,下文用「哥哥」和「弟弟」來指代二人。另外一個兒子已於2019年離世。

這兩個兄弟倆的關系並不是非常和睦,他們彼此懷疑、彼此指責,都認為對方在父親晚年時別有用心,甚至想借照顧老人來獲取利益。隨著父親身體越來越差,兄弟倆之間的敵意也越來越深。

他們都曾單獨與父親談過,希望父親支持自己的安排。換句話說,這場爭執其實在老人去世前就已經開始了,只不過死亡讓矛盾徹底爆發。

而真正讓雙方撕破臉的,是葬禮安排。

圖:wayhomestudio

一個想火葬,一個堅持土葬

哥哥William主張:父親的葬禮應該在英國舉行,並且要盡快安排火葬。

在他看來:自己的母親以及已經去世的另一位兄弟都選擇了火葬,因此父親也應保持一致。其次,火葬費用更低、手續更快。他擔心遺產現金不足,而把遺體運回法國安葬,程序覆雜、時間長、花費也高。

但弟弟Jason堅決不同意。他認為,父親生前已經多次明確表示希望「土葬」,而且是埋在法國,因此不應該違背遺願。

雙方誰也不肯退讓。沒辦法,哥哥William直接向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,希望法院確認:自己有權安排父親火葬,而弟弟Jason無權幹涉。

於是,一場原本應該由家人協商解決的葬禮問題,正式變成了法院案件。

法院首先面對的問題:到底誰有權決定?

很多人可能會以為,老人留下遺囑,事情不就簡單了嗎?

但現實並沒有那麼容易。Michael雖然留下過2003年的自制遺囑,但法院無法確認它在法國法律下是否有效,也無法確認它是否足以讓哥哥William自動獲得處理後事的法律權力。

換句話說,法院無法直接認定:「父親指定了哥哥,所以哥哥說了算。」

按照英國無遺囑繼承規則,兩兄弟在法律上的優先順位其實是平等的。因此,這不是一個「某個人天然擁有決定權」的案件。

法官最終決定,不能簡單站隊,而必須綜合考慮雙方方案本身是否合理。

法官怎麼決斷「葬禮糾紛」?

英國法院在處理遺體安置糾紛時,通常會重點考慮幾個問題:

  • 逝者生前表達過什麼意願;
  • 家屬的合理訴求;
  • 哪種安排更符合尊嚴與體面;
  • 是否會造成不必要拖延;
  • 實際操作上是否可行。

這里有一個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地方:逝者遺願很重要,但不是絕對命令。法院會尊重逝者想法,但不會機械執行。

如果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,或者舊願望背後的原因已經不存在,法院仍然可以作出不同決定。而Michael的情況,正是如此。

最終,法官作出了一個「折中但不完全折中」的決定:不火葬,改為土葬;不送回法國,而是在英國安葬。

首先,在「火葬還是土葬」上,法院明顯更傾向尊重逝者長期表達的意願。

Michael曾多次書面表示希望土葬,因此哥哥William提出的「火葬更便宜、更快」,並不足以壓過逝者生前意願。

法院認為,只要遺產整體並非明顯資不抵債,費用問題通常不會成為決定性因素。

但在「英國還是法國」這個問題上,法官卻沒有照著Michael多年前的想法執行。

法院指出:

  • Michael與法國安葬地點之間,並沒有真正深厚的家庭聯繫;
  • 他想葬在法國,很大程度是因為當年的感情關係;
  • 而那段關係早已結束;
  • 家人幾乎不會去法國祭拜;
  • 參加葬禮的人大多不會法語;
  • 若在法國舉行葬禮,儀式感和參與感都會被削弱;
  • 把遺體運回法國,還可能導致進一步拖延。

法官甚至直接表示:如果Michael被埋在法國,未來恐怕幾乎不會有家人去探望他的墓地。

因此,法院認為,在現實層面,英國安葬更合適。

法院不僅「判誰贏」,還親自規定葬禮細節

這起案件還有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:法院不只是決定「誰有權安排」,而是連葬禮怎麼舉行,都給出了詳細指示。恐怕法院也擔心如果不安排到細節,兩兄弟還有可能引發矛盾。

最後,法院指定哥哥William負責處理後事,但必須嚴格按照法院要求執行,包括:

  • 必須在英國土葬;
  • 必須舉行英國國教(Church of England)葬禮;
  • 必須提前七天通知弟弟Jason和其他親屬;
  • 必須給予他們參加葬禮的機會。

換句話說,法院並沒有讓所謂的「勝訴方」完全自由決定,而是盡量照顧雙方情緒,避免新的沖突。

這種做法,其實反映了英國法院在家庭糾紛中的一種典型思路:不是簡單分輸贏,而是盡可能減少關係進一步撕裂。

圖:Drazen Zigic

麗莎小結:遺囑不只是財產分配,葬禮也很重要

這場官司表面上是在爭「葬禮怎麼辦」,但本質上,其實是長期家庭矛盾的集中爆發,更是老人在「身後事」方面沒有明確的遺囑,尤其還涉及到了跨國法律遺囑有效性的問題。

麗莎認為移民家庭、跨國家庭在進行遺囑規劃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:

1. 身後安排最好提前寫清楚
  • 不要只靠口頭表達。
  • 如果確實對葬禮、安葬地點、宗教儀式有明確要求,最好通過正式遺囑或法律文件寫明。
  • 尤其涉及跨國安葬時,更應該提前確認文件在不同國家是否有效。
2. 家庭矛盾越深,越要提前規劃

很多糾紛並不是因為「意見不同」,而是因為家人之間長期缺乏信任。

如果老人明知子女之間關係緊張,就更應當在生前把自己的決定和考慮講清楚,盡量避免在其去世後讓家人之間繼續產生衝突和訴訟。較為穩妥的做法,是由律師協助起草一份詳細的意願信(Letter of Wishes),清楚說明其處分財產決定背後的原因、所考慮的因素,以及對家庭成員的期望與安排。雖然意願信本身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,但在日後發生爭議或訴訟時,往往能夠作為反映逝者真實意願的重要證據,並在法院衡量其真實意思時獲得相當程度的尊重。

3. 法院不會只看「誰聲音更大」

英國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,非常強調現實與平衡。法官不會因為某個家屬情緒更強烈,就完全支持他。法院真正關注的是:

  • 逝者尊嚴;
  • 實際可行性;
  • 家屬合理感受;
  • 是否能避免進一步衝突。

很多人覺得,葬禮糾紛只是「小事」。最後的「體面」,有時比輸贏更重要。

而英國法院在這類案件中的角色,也並不是替誰「主持公道」,而是盡量為一個已經撕裂的家庭,找到一個還能落地執行的方案。

畢竟,人已經離開。活著的人,終究還是要繼續往前走。如果您在跨國遺囑方面有任何疑問,或是遇到了現實的困境,歡迎隨時咨詢麗莎家庭法部門。

資料來源:麗莎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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