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將於本月31日生效,讓年滿18歲且精神自主的市民,可以預先以書面形式,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,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。香港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今早(23日)在電台節目形容,新安排是香港晚期病人照顧踏出一大步,於法例生效前已簽證預設醫療指示人士不用再簽,而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因有法定表格需更新,當局已於去年12月開始陸續為病人更新,至今大致完成。

「預設醫療指示」簽發數字持續上升
她指,自2012年開始做「預設醫療指示」簽署,每年簽發數字一直上升中,至去年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有逾2000份、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有逾5000份,認為社會對此的認識有不斷提升。
她指作出預設醫療指示主要為兩類人,包括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當局都會鼓勵家人一起參與討論,而這些病人有明確自主決定,可以簽預設醫療指示,再由醫生在指定情況下,發出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;亦有些沒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或18歲以下人士,其相關法律認可的照顧人士,則可非按預設醫療指示的作出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。
她表示,法例並無禁止健康人士作出預設醫療指示,但簽署指示時,需要與醫生討論每個指令可能出現的結果,而因為健康人士之後的情況不太明確,要真正達到一些自決條件,如患有末期病、不可逆轉的疾病或植物人等狀態,醫生才會簽發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,若發生這些情況與簽署指示相隔10年、20年,醫生或會對當年的討論有懷疑,則需要了解情況。

病人可隨時撤銷指示
若病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後想撤銷,她表示,病人可以透過撕毀文件、書面聲明,甚至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,即可隨時撤銷指示,但亦強調若病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,醫生或家人都無權推翻病人早訂立的指示。


病人預早指示可紓解家人壓力
救世軍「完善人生」計劃、創越綜合服務項目經理、註冊社工陳浩光在同一節目表示,病人及早表達意願及簽署法律文件,可紓解家人在其生死一刻要作決定的壓力。他指,過往有些個案是溝通得太遲,家人對疾病或死亡的接受能力不高,等到病人出現危急關頭時也不知其真正想法,會產生不救是否代表不孝順的問題,心理壓力很大。

他又舉例,有位媽媽患有認知障礙,在港照顧的妹妹不想她病危時插胃喉,但原來身在外國的哥哥才是法定決定人,認為媽媽狀況不太差反對妹妹的想法,最終其母需插胃喉,並很辛苦地離世,強調要在危急關頭做好共識很困難。
市民認識度有提升空間
他留意到認識這條例的人以照顧者為主,普通市民認識度有提升的空間,常見誤解是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是否代表不治療、是否藥物治療也不做等,他常會向病人及其家人解釋,只是順其自然、尊重人生的離開,不等同放棄治療。他鼓勵病人家人雖不簽署文件,但都參與討論,了解病人的真實想法,對臨終照顧陪家人走最後一段路來說很重要。
